(2017)苏1112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凌康与成金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康,成金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226号原告:凌康,男,1987年7月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成金发,男,1957年1月生,汉族,住灌南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凌康与成金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成金发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曾纪雄人民陪审员 王杏华人民陪审员 赵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