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4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瑞达数控工具有限公司、宁海县海鑫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瑞达数控工具有限公司,宁海县海鑫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4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瑞达数控工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764545465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宁海县海鑫机械厂(注册号为330226000077799)。住所地: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桥井东路**号。投资人:吴孝章。申请执行人宁波瑞达数控工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县海鑫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宁海县海鑫机械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瑞达数控工具有限公司执行款40383.61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方做出了承诺书,内容为被执行方从2017年6月份开始每个月付5000元,于每个月月底之前支付,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还款方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方一期未归还执行款,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春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