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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676周和新与溧阳市天骄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和新,溧阳市天骄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周和新,男,1966年7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溧阳市天骄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镇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961338-6。法定代表人:吕正才,该公司经理。周和新与溧阳市天骄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71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溧阳市天骄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周和新20**年2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资款130000元。案件受理费3468元,减半收取1734元,由溧阳市天骄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溧阳市天骄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溧阳市天骄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定义务。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溧阳市天骄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债较多,现已歇业,有多起案件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执行(法院关联案件),且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多件未有效执行,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溧阳市天骄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有车辆登记信息。四、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溧阳市天骄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拍卖处置,不足清偿抵押债务。考虑到生存权高于债权等因素,本院在拍卖成交后从抵押款中拿出部分款项解决工人工资,但抵押权人对本院的分配方案有异议,现在对本院分配方案提起诉讼。未查到被执行人溧阳市天骄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房产登记信息。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传唤不到庭,本院将其列入失信名单。2017年7月20日,承办人通知申请执行人到本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执行的相关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丁文标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