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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神鹰汽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神鹰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42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维军庭。被执行人:福建神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洛溪大道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85348343J。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董事长。叶俊与福建神鹰汽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8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69.5元,由福建神鹰汽车有限公司承担。因福建神鹰汽车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维军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福建神鹰汽车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神鹰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叶俊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481民初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2653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2653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4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韶勇审 判 员  肖 懿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