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执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薛孝华、刘俊荣故意杀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孝华,刘俊荣,冯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执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薛孝华,男,1969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齐河县,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申请执行人:刘俊荣,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齐河县,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冯学军,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冯学军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因冯学军已被执行死刑,经调查,其名下无其他遗产,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执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波审 判 员 赵宝栋代理审判员 包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世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