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夕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夕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5刑初190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夕阳,男,住址吉林省榆树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逮捕。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夕阳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潇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夕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3日0时许,被告人张夕阳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到长春市二道吉林大路与东盛大街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夕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6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夕阳无异议,且有在案证据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夕阳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夕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