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顺意与戴子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意,戴子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921号原告:李顺意,男,1970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金宇,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子龙,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85—*号。法定代表人:任剑辉,总经理。原告李顺意与被告戴子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顺意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顺意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顺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顺意负担。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