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建伟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伟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刑初8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建伟,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遂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遂昌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9日被浙江省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建伟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建伟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9月8日期间,被告人罗建伟在其租用的遂昌县妙高街道龙谷路67号二楼阁楼内经营麻将馆,组织周某、胡某、高某1、林某,4等人多次利用遂昌麻将以人民币1000元(本案币种均为人民币)1版的形式赌博八十余场次。每版麻将每个玩家50根筹码,其中1个玩家筹码输完,1版即告结束,玩家根据各自拥有的筹码结账,其中1个玩家将其他3个玩家的筹码赢光,称之为“三清”,输赢的数额翻倍。被告人罗建伟按照每版麻将收取20元、三清收取50元的方式对参赌人员进行抽头,共计获利20000元。2016年9月8日,被告人罗建伟在其经营的麻将馆被遂昌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罗建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9月9日,遂昌县公安局从被告人罗建伟处扣押赌资1320元、麻将2副、筹码32个、扑克牌80张。2016年9月14日,遂昌县公安局从罗建伟处扣押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建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麻将2副、筹码32个、扑克牌80张;扣押清单及照片;被告人罗建伟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周某、胡某、高某2、高某1、林某,4、吴某2能、姜某,4、孔某、章某、王某、翁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暂扣款票据;被告人罗建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建伟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建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退清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罗建伟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建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132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款由原扣押机关负责上缴)。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罗建伟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蓝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