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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与刘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刘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97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住昌黎县一街后行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61276。法定代表人陈浩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左福柱、赵欣浩,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赵欣浩,该行职工。被告刘建军,男,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与被告刘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8元,减半收取22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秀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