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终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浠水县公路管理局、程保良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浠水县公路管理局,程保良
案由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浠水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车站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汪华,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祥,系浠水县公路管理局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霖,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保良,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汉波,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浠水县公路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程保良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浠水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5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5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浠水县公路管理局预交的二审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欧阳武审判员 朱 卫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艺馨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函浠水县人民法院:上诉人浠水县公路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程保良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决定发回重审。你院在重审时注意以下问题:在一审中,浠水县公路管理局以与何跃良签订了《关于罗兰公路植树协议书》申请追加何跃良为本案共同被告,你院应当审查浠水县公路管理局与何跃良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理。以上意见供参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