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温雪锋、江明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雪锋,江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温雪锋。被执行人:江明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雪锋与被执行人江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土地、房产等相关部门,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迪审判员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