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朱保伸与刘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保伸,刘小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768号原告:朱保伸,男,汉族,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刘小兵,男,汉族,1977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朱保伸诉被告刘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叶汉光人民陪审员 方肖君人民陪审员 王景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碧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