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大河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大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664号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772号。法定代表人:罗海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省大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植物园街199号。法定代表人:吕清浩,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大河物流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省大河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人民币27622999.62元的财产。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并以此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大河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622999.6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北省大河物流有限公司的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许毅鹏审判员 赵增志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默朋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