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秋生与江西省玮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秋生,江西省玮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468号原告:徐秋生,男,汉族,1964年8月18日出生,住修水县,原告委托代理人吴以力,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西省玮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修水县黄沙镇彭桥村,注册号:91360424058838105L。法定代表人冷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委托代理人冷笑丰,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徐秋生与被告江西省玮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以被告已为原告在修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补交2013年11月到2016年4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并支付了补偿金1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秋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秋生负担。审判员 陈开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游攀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