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闻喜县候村乡蔡薛村第二居民组与被告闻喜县鑫升镁业有限公司、曾新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喜县候村乡蔡薛村第二居民组,闻喜县鑫升镁业有限公司,曾新民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345号原告:闻喜县候村乡蔡薛村第二居民组。负责人:王云生,该居民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刘关,闻喜县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闻喜县鑫升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何连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曾新民,男,195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闻喜县候村乡蔡薛村第二居民组与被告闻喜县鑫升镁业有限公司、曾新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闻喜县候村乡蔡薛村第二居民组于2017年7月25日以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喜县候村乡蔡薛村第二居民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喜县候村乡蔡薛村第二居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闻喜县候村乡蔡薛村第二居民组负担。审 判 长 杜云凯审 判 员 马浩洁人民陪审员 李张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