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奎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玉刚与户玉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刚,户玉山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反诉被告)王玉刚。委托代理人蒋蕊蕊、张国强,山东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户玉山。委托代理人齐广东、李英,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玉刚诉被告(反诉原告)户玉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刚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户玉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及反诉原告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刚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户玉山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玉刚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反诉原告户玉山负担。审 判 长  姜 浩人民陪审员  马光贞人民陪审员  高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晓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