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4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588郑玉凤与过晓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凤,过晓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4执588号申请人郑玉凤,女,1983年3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委托代理人田方,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玉波,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过晓蓉,女,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郑玉凤与过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过晓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郑玉凤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期内利息20000元,另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1970元,因过晓蓉未履行法律义务,郑玉凤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过晓蓉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过晓蓉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无车辆登记;无对外投资信息;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无锡市中邦城市花园19-2103室房产,该房产设有抵押,分别为孙军的25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的400000元,本案已办理了档案查封手续;本院向过晓蓉居住地居委进行了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过晓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27534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郑玉凤并撤回对过晓蓉的执行申请,同意本院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91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杨翼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建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