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赛花与乐飞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赛花,乐飞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076号原告:陆赛花,女,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乐飞南,女,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周波,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赛花与被告乐飞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赛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乐飞南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赛花撤回对被告乐飞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赛花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清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