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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赛花与乐飞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赛花,乐飞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076号原告:陆赛花,女,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乐飞南,女,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周波,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赛花与被告乐飞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赛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乐飞南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赛花撤回对被告乐飞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赛花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清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