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方全诉孙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全,孙艳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2民初1915号原告:方全,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被告:孙艳飞,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原告方全与被告孙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艳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孙艳飞偿还借款46000元,并按月利率1%给付利息;2.诉讼费由孙艳飞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日,孙艳飞向我借款46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还款日期为2016年1月1日,并为我出具借据1张。到期后,我多次索要,孙艳飞至今未还款。孙艳飞未出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方全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借据1张,证明孙艳飞向其借款的事实。孙艳飞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其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孙艳飞于2015年2月1日向原告方全借款46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还款日期为2016年1月1日,并为方全出具借据1张。到期后,方全多次索要,孙艳飞至今未还款。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返还借款。本案中,借款到期后,孙艳飞应及时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否则构成违约,依法承担偿还借款、给付利息的民事责任。方全要求孙艳飞偿还借款46000元及利息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艳飞偿还原告方全借款4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付清之日止)。本息均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由被告孙艳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在判决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