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0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苏静立、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静立,韩红,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608号之一申请人:苏静立,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班瑞娜,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红,女,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砚迪,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宝,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1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荣,天津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静立与被申请人韩红、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诉讼期间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津0104民初106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韩红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韩红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6)津0104民初10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案,被申请人已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红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或被申请人韩红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家琨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刘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金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