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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素平与洪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平,洪国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1692号原告:张素平,女,195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被告:洪国生,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平与被告洪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洪国生现在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素平起诉。案件受理费1833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邓红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叶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