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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廷才与徐林花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廷才,徐林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540号申请人王廷才,男,195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徐林花,女,1969年2月9日生,汉族,住辉县市。王廷才申请执行徐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廷才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林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王廷才借款43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75元、执行费558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林花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孙居亮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郎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