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党某与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935号原告:党某,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扈某,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党某诉被告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朋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