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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党某与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935号原告:党某,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扈某,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党某诉被告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朋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