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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尹昌平与平江县城关镇恒昌山庄土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昌平,平江县城关镇恒昌山庄土菜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685号原告:尹昌平,农民。被告:平江县城关镇恒昌山庄土菜馆,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城坪村平伍公路天然气站旁。经营者:陈电贵。原告尹昌平与被告平江县城关镇恒昌山庄土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昌平以与被告平江县城关镇恒昌山庄土菜馆就本案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尹昌平自愿承担。审 判 员  傅高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