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龙某申请执行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龙某,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龙某某,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苗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民终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龙某申请执行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龙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4月13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龙某人民币20000.00元,承担诉讼费279.00元、执行费204.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某某因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其列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龙某也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经济收入来源,经本院释明申请人龙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6民终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舒山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龙绪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