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4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涵韡与被告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涵韡,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4718号原告:周涵韡,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男,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韩军,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68号。法定代表人:安西北,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卫东,男,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受理原告周涵韡与被告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十字东北角安诚地产院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