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催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大同ABB牵引变压器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同ABB牵引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民催19号申请人:大同ABB牵引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前进街1-4号。法定代表人:郭胜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全寿,系大同ABB牵引变压器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大同ABB牵引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大同ABB牵引变压器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30005225629434,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江苏新誉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收款人新誉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武进支行营业部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同ABB牵引变压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大同ABB牵引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新审 判 员 张佳寅代理审判员 张洪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