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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5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5582李芹与庄莹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芹,庄莹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582号原告:李芹,女,198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庄莹颖,女,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李芹与被告庄莹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芹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芹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李芹已预交),由李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