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5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5582李芹与庄莹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芹,庄莹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582号原告:李芹,女,198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庄莹颖,女,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李芹与被告庄莹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芹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芹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李芹已预交),由李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