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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民初5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秀丽诉王某某、卫云西、何兴蓉、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558号之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对陈秀丽诉王某某、卫云西、何兴蓉、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7)川1826民初5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1826民初5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倒数第8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补正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审判员  刘冬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