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民初5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秀丽诉王某某、卫云西、何兴蓉、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558号之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对陈秀丽诉王某某、卫云西、何兴蓉、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7)川1826民初5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1826民初5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倒数第8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补正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审判员 刘冬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