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张继忠诉被告成都市成华区隆鑫九熙一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张继忠,成都市成华区隆鑫九熙一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419号原告张艳,女。原告张继忠,男。共同委托代理人戴驰,一般授权。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海燕,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成华区隆鑫九熙一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负责人赵廷旭。委托代理人金学谟,一般授权。案由:业主知情权纠纷2017年05月24日,本院受理原告张艳、张继忠诉被告成都市成华区隆鑫九熙一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张艳、张继忠自愿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艳、张继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艳、张继忠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焱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