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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与杨锦兵、何洁灵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杨锦兵,何洁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0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91号。负责人:李巍,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杨锦兵,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被执行人:何洁灵,女,汉族,1984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与被执行人杨锦兵、何洁灵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363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何洁灵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志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