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执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与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蓝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蓝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180-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建设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45061541-6。法定代表人颜克云,行长。被执行人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工业园区A3-1/01地块(二期标准产房1、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7897562-1。法定代表人蓝轩,董事长。被执行人蓝轩,男,1978年4月lO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蓝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2000万元。执行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南区)B4-6/01(1)、(2)、(3)、(4)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208房地证2014字第00795号、00801号、00798号、00800号。申请人对上述土地的(1)、(3)、(4)享有抵押权,(2)号地块无抵押权且是轮候查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委托评估公司对本案上述查封财产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4199.3万元。本院依照法律规定以评估价为保留价移送第一次司法拍卖,2016年9月18日,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91500223576183348A)以4199.3万元的价款买受取得上述财产,并付清全部款项。本案收取执行费87400元,支付申请人20785891.61元,在支付完本案及民工工资、建筑工程优先权等案件后,剩余案款为(2)地块的对应款项,应有首轮查封案号获得。另查明,蓝轩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广东公安机关控制,蓝轩的财产也被刑事查封,东莞本地法院均未启动处置程序。现本案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认为,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执18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 松执行员 徐 红执行员 王高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科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