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普丰与张岩、刘长青、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普丰,张岩,刘长青,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376号原告:周普丰,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明星胡同***号,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建行家属楼后院*栋*单元***室。被告:张岩,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祥富镇兴国村*组。被告:刘长青,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鸿运家园东厢房。被告:张敏,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鸿运家园东厢房。原告周普丰与被告张岩、刘长青、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普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58000.00元;2.要求对被告刘长青、张敏夫妻共有作为让与担保的位于海伦市祥富镇中心小学楼下40平方米门市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2日,被告张岩以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当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1月22日前,逾期按月利率7%支付利息。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张岩拖欠至今。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岩给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时止);2.撤回对被告刘长青、张敏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应予准许。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岩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周普丰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自2014年1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本金清偿时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460.00元,减半收取计1730.00元,由被告张岩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激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雪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