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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邓加根与陶丽、钱阿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加根,陶丽,钱阿元,郭二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539号申请执行人:邓加根,男,194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代理人:陆银泉,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丽叶,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陶丽,女,1968年7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钱阿元,男,194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郭二宝,女,1944年9月9日生,汉��,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邓加根与陶丽、钱阿元、郭二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三被执行人未按法院调解书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陶丽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独墅苑二区3A(22)幢101室、苏州工业园区独墅苑二区3A(22)幢102室、苏州市南环西路136号、苏州市南环西路138号、吴中经济开发区盛丰苑别墅15幢、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商城25幢北28六处房地产。因执行人陶丽、钱阿元、郭二宝涉案较多,现姑苏区人民法院、吴中区人民法院分别对上述六处房地产已启动拍卖程序,本案己发函参于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赵建荣现已受偿人民币41547.6元本院又经相关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陶丽、钱阿元、郭二宝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邓加根,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陶丽、钱阿元、郭二宝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执行中,除查封的房地产外,本案申请执行人邓加根经参与分配已受偿了人民币41547.6元。本院未查获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