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22执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会玲与吴群叶健康权纠纷案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玲,吴群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执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会玲,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群叶,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会玲与吴群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群叶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17.72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667.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群叶银行存款667.7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 婧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子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