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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何开行肖庚菊与何孝明谭晓伊罗甲玲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开行,肖庚菊,何孝明,谭晓伊,罗甲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776号原告:何开行,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资兴市。原告:肖庚菊,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何孝明,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谭晓伊,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罗甲玲,女,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资兴市。原告何开行、肖庚菊与被告何孝明、谭晓伊、罗甲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何开行、肖庚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开行、肖庚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开行、肖庚菊负担。审 判 长  何学鹏人民陪审员  欧阳乐人民陪审员  黄国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俊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