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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5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曹兰叶与陈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5执78号申请执行人曹兰叶,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凉城县。被执行人陈雪峰,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凉城县。本院在执行曹兰叶与陈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925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雪峰给付申请执行人曹兰叶借款35498.63元及逾期利息(起息日为2014年8月2日,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案件受理费4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无存款;公安部车辆登记信息显示有注册车辆汽车一辆,经查该车辆申请人早已抵账他人。经在凉城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网上查询被执行人未申请登记注册过营业执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雪峰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曹兰叶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雪峰有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雁军审判员  白世荣审判员  徐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