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辉与赵辉、金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赵辉,金从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6578号原告:王辉,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现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赵辉,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金从江,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王辉与被告赵辉、金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辉、金从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赵辉偿还原告王辉借款7000元;被告金从江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2日,被告赵辉向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金从江对上述借款负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该笔借款的有限期起始日期至所有额度借款诉讼时效届满两年止。2017年3至5月期间,被告已归还53000元,尚余7000元未归还。被告赵辉、金从江未答辩、举证及参加庭审,视为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借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有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赵辉借款后未归还,显属违约,应承担及时还款的民事责任。被告金从江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从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辉追偿。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辉借款7000元;二、被告金从江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辉负担,被告金从江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院执行款专户信息:开户名:临海市人民法院,账号:19930101040001837000000000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海市支行。审 判 员 虞月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