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红兴建材厂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红兴建材厂,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65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红兴建材厂,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徐阳街办邓王村张铁组。法定代表人杨宏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68号。法定代表人岳小库,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安红兴建材厂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西安红兴建材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已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张庆安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