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1民初6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商利与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余姚南雷路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利,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余姚南雷路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452号原告:商利,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告: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余姚南雷路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四明广场地下室商业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168542723。法定代表人:曾召顺,公司总经理。原告商利诉被告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余姚南雷路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商利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利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芸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莫永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