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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与薛见山、栗瑞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薛见山,栗瑞青,薛文飞,赵双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175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临淇镇北大街西段。负责人王泽华,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郝建学,该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长松,该社职工.被告:薛见山,男,汉族,1959年4月18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栗瑞青,女,汉族,1975年6月1日生,住林州市。被告:薛文飞,男,汉族,1983年3月5日生,住林州市。被告:赵双芹,女,汉族,1962年7月20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薛见山、栗瑞青、薛文飞、赵双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在本院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薛见山、栗瑞青、薛文飞、赵双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牛思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