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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1107王桂荣与陈德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荣,陈德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1107号原告:王桂荣,女,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耿进军,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系原告丈夫。被告:陈德武,男,1953年1月28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