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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0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0民初397号原告:李某某,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被告:梁某某,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无业,住广西平果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不合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金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罗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