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0民初397号原告:李某某,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被告:梁某某,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无业,住广西平果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不合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金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罗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