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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春明、谢桂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明,谢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明,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谢桂林,男,1969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陈利佩,女,1969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宁国市鼎祥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宁馨花园对面)本院在执行张春明与谢桂林,陈利佩,宁国市鼎祥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春明于2017年5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谢桂林,陈利佩,宁国市鼎祥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支付执行款70600.00元,现谢桂林,陈利佩,宁国市鼎祥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宁民一初字第02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毅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