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姜燮富受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82号之一我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姜燮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姜燮富受贿款人民币一百七十四万八千六百二十八元及其非法收益人民币五千三百七十八万零八百六十六元二角二分予以追缴。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了执行(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中规定的追缴非法收益的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毛大伦在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富传家终身寿险万能型(保单号:XXXXXXXX、XXXXXXXX)的两份保单兑现(实际金额按兑现日确定),并扣划全部钱款至我院。二、将毛大伦在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招财猫两全保险万能型保单(保单号:XXXXXXXXXX)兑现(实际金额按兑现日确定),并扣划全部钱款至我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言审判员 沈 燕审判员 李杰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孟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