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执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尹月娥、李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月娥,李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尹月娥,女,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被执行人李丽华,男,1975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尹月娥与被执行人李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丽华未履行本院(2016)赣0881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尹月娥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丽华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丽华名下有车牌号为赣D×××××小汽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向吉安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该车辆,因该车辆暂未找到,无法做实物查封。另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丽华的工资收入,因提取工资收入的期限过长,本案一时难以执结,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尹月娥释明,其同意本院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20000元,已执行9502元,其余10498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6)赣0881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宝飞审判员 张恒飞人民陪执员张小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雪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