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万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省万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394-1号申请执行人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727655-6,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685号。法定代表人:幡野一寻,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万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郭建彬。该公司董事长。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万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安徽省万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货款373146元,违约金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49元。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万泉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万泉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万泉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定代表人郭建彬长期外出,无详细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