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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百达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继彬,孙东良,康晓霞,王进京,秦剑,卫鸿杰,张方方,岳峰,梁旭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376号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00614H。负责人李建曾。委托代理人苏保超,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树华,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6727277U。法定代表人卫鸿杰。被申请人河南百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广电南路30号院7号楼1-2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2165032G。法定代表人董继彬��被申请人河南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北段刘庄路口西北角,组织机构代码:55318355-6。法定代表人秦剑。被申请人董继彬,男,汉族,1980年09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孙东良,男,汉族,1983年06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康晓霞,女,汉族,1979年08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王进京,男,汉族,1987年05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秦剑,男,回族,1973年08月0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卫鸿杰,男,汉族,1973年05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张方方,女,汉族,1982年05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岳峰,男,汉族,1975年10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被申请人梁旭,男,汉族,1980年04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百达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继彬、孙东良、康晓霞、王进京、秦剑、卫鸿杰、张方方、岳峰、梁旭银行存款1272895.2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达路支行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百达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继彬、孙东良、康晓霞、王进京、秦剑、卫鸿杰、张方方、岳峰、梁旭银行存款一百二十七万两千八百九十五元两角九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胜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