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田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田某某,兰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1444号原告: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刘某某被告:田某某被告: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田某某、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某、田某某、兰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田某某、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婧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