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达州市宏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达州市宏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财保57号申请人:达州市宏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新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733428725A。法定代表人:吴应权,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5707417402。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坤,男,生于1975年9月14日,汉族,住四川渠县。申请人达州市宏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分行红旗路支行账号x和被申请人王坤在中国工商银行达州金龙支行账号x在780万元内予以冻结。申请人达州市宏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某小区)x幢-1楼、1楼、2楼(产权证号:x,面积2714.87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达州市宏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四川东升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分行红旗路支行账号x和被申请人王坤在中国工商银行达州金龙支行账号x在780万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二、将申请人达州市宏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某小区)x幢-1楼、1楼、2楼(产权证号:x,面积2714.87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变卖、赠与和设定他项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达州市宏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若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若申请保全人起诉后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严 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思佳 微信公众号“”